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进一步提高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效率和规范性,我局组织起草了《预防类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资料要求(征求意见稿)》和《治疗类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资料要求(征求意见稿)》(见附件)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,提出修改意见,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syjyzyxc@agri.gov.cn。
附件:1. 预防类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资料要求
(征求意见稿)
2. 治疗类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资料要求
(征求意见稿)
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
2022年3月21日